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
1799年在英国创立,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。
1980年颁布《个人所得税法》,主要对外国人。
1986年开征《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》。
1987年开征《个人收入调节税》。
1994年1月1日开征现行税制。
2005、2007、2011年修订。
一、纳税人
(一)居民纳税人
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。
判断标准:
在中国有住所
在中国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一年。(在一个纳税年度,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。)
修订:居住满一年未满5年,只就中国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。
(二)非居民纳税义务人
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
判断标准:在中国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
扣缴义务人:个人所得的支付方
7.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
8.财产的租赁所得
9.财产的转让所得
10.偶然所得
11.其他:国务院规定
适用税率
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,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:
1. 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,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。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、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,最高一级为45%,最低一级为3%,共7级。
2. 5级超额累进税率。适用按年计算、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。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,最低一级为5%,最高一级为35%,共5级。
3. 比例税率。对个人的稿酬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,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,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其中,对稿酬所得适用20%的比例税率,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%;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、特高的,除按20%征税外,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,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。
税率20%,减征30%。
5.储蓄利息 5%,2008年停征
6. 其他所得税率 20%
特许权使用费、租赁、财产转让、偶然、股息所得
(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所得,暂减按10%征税)
四、应纳税款的计算
所得额=应税收入- 法定费用扣除
1.工薪所得=月收入- (生计费+必要费用)
注:生计费--3500
必要费用— 1300
境内无住所但取得工薪所得的外国人;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的人(中国人境外工作);港澳台同胞、华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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